Article 39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和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五)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的;

(六)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不停止生产的;

(七)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或者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