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环境监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一)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