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需要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落实情况;
(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情况;
(三)影响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及治理情况;
(四)大气、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区域限批情况;
(五)环境风险状况;
(六)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情况;
(七)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及落实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情况;
(八)其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