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三)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
(四)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等突出环境问题的;
(五)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六)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矿业环境问题突出的;
(七)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
(八)影响环境独立执法问题突出的;
(九)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需要约谈的;
(十)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