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完成环境保护目标、改善环境质量、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