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实名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相关权利人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拒绝接受补偿安置的,负责实施征地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补偿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所有权人存在争议的,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明确具体权益分配前,负责实施征地的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补偿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