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区(县)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际履行安置义务后三十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凭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未在约定时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据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在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已足额预付相关补偿费用且征收土地申请已获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同步组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产权注销、变更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