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服务用房、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等费用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应当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