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提议的成员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