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
(三)拟订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建、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得决定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