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街道办镇政府依法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镇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镇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阶段发生诉讼、行政复议的,诉讼、复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向街道办镇政府交纳。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具体标准、使用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