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并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十人以上业主公开联名可以向街道办镇政府或者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已符合条件而建设单位尚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