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二)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镇政府经调查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及时撤销,书面要求召开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