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体系,推进科学还田、高效离田,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Ⅲ类标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未配备专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工业炉窑,不得掺杂添加燃烧煤炭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