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能源结构优化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发利用太阳能、氢能等清洁能源。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加强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重点用煤单位用煤预算化管理,并推动煤电、热电联产等项目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用能单位未落实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煤炭消费量要求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