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听取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重点围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由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所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筛选,提出是否立项的书面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综合考量,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形成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