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