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茶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5年4月27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茶文化保护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茶文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与茶文化相关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茶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茶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茶文化交流活动,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碑、茶码头、茶马古道等建筑、史迹;
(二)茶树种植和茶采摘、制作、仓储、运输、饮用等技术和工具;
(三)茶歌、茶诗、茶赋、茶谚语、茶对联、茶故事、茶俗等相关文献影像资料、文学艺术作品;
(四)地方茶树种质资源;
(五)古茶树;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茶文化资源。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茶文化资源的信息等。
名录的编制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本行政区域内茶马古道等有史料记载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
(二)川红工夫、叙府龙芽、屏山炒青等传统制作技艺;
(三)四川筠连山地茶文化系统等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四)四川中小叶群体种、天府红系列品种等本地野生或者选育的优质茶树种质资源;
(五)属于古树名木的茶树,以及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茶树;
(六)其他具有特色的茶文化资源。
列入名录的茶文化资源濒临损毁、灭失,且确有必要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展示、创作茶文化,或者将其所有的茶文化相关代表性实物捐赠、出借给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天宫山、大雪山等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古茶树群体实行整体保护。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编写茶科普读物。
鼓励支持企业和茶行业协会利用自身产品、技术、设备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茶文化宣传、茶产品体验和茶科普活动。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中融入茶文化元素;
(二)建设具有休闲、体验、研学、康养功能的文化公园、特色街区、特色小镇、特色茶园等茶旅项目;
(三)举办或者支持企业参加与茶文化、茶产业相关的境内外商贸活动,开展茶文化宣传交流;
(四)支持发展与茶相关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打造与川酒、川菜、川剧等多元素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
(五)支持与茶相关的文学艺术创作、文创产品打造和文献影像资料传播;
(六)支持发掘利用茶馆文化,以及与茶相关的老字号文化、地名文化;
(七)其他茶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措施。
鼓励支持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合理布局早中晚生茶树品种,推进高标准、生态低碳茶园建设。
鼓励支持茶生产经营主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鼓励支持茶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支持企业建设品牌,开发优质、特色茶产品,开展绿色、生态低碳、有机等质量认证,打造知名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茶科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