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

(二)建立用户服务信息制度,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用户档案;

(三)燃气气瓶灌装作业进行全程监督,重点部位实行二十四小时视频监控;

(四)燃气气瓶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五)加强对燃气气瓶运输、配送车辆安全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因突发情况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对用户后续燃气供应做出妥善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