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多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与相邻地区互通互联的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供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