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场所使用、政策支持等方面支持科研平台和设施建设,促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引进或者谋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
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或者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等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