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5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5年2月26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日间照料以及短期托养等生活服务;
(二)体检、护理、康复、常见病和慢性病预防与干预、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爱探访、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教育等文体服务;
(五)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
(六)识骗防骗宣传、安全指导、紧急呼叫救援等服务;
(七)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防治、医疗照护、医养结合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保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用地保障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
财政、人社、发展和改革、教育、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妇联、残联、工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统筹管理、规范使用产权属于乡镇、街道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
(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孤寡、残障、失能、空巢、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掌握老年人生活基本情况,帮助解决问题;
(四)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五)开展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六)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支持社会力量采取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及规模。
州、县(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并联审查建设方案、联合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参与。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以及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其他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邻里助餐。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保报销政策,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优惠和便利。
政务服务场所和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医院、银行、电信、供电、供热、供气、供水等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公园、广场、文体、休闲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者指派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便利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推诿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或者歧视老年人。
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一)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二)对长期在家照顾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培训;
(三)按规定开发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公益性岗位;
(四)组织开展护理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五)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可以通过助学、奖学、免除学费、委托培养等方式引导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
(六)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的,按照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补贴;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人员相同的政策。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