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资源,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齐城市既有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闲置的土地、房屋等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