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4年1月5日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组织与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普及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杀灭、孳生地清理等预防控制活动;
(七)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八)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加强组织和协调,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
(九)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负责处理爱卫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新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Chapter 3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车站、广场、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或者公益广告等应当包含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内容。
(一)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增强节约意识,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文明用餐,推行合理膳食、公勺公筷,倡导光盘行动;
(四)遵守防疫规定,依法接受、配合相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应急处置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规范。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儿童福利院及妇幼保健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候车室、科技馆、室内体育健身场馆、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公共场所;
(三)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禁止吸烟的场所,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摆放吸烟器具。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烟草制品。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烟工作,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
Chapter 4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爱卫会应当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规律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组织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卫生清洁,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条件,预防控制疾病发生。
物业服务人应当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个人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从事病媒生物防治作业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防止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技能。
Chapter 5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未依法处理的,爱卫会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
爱卫会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