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图纸中标注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

(二)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心或者出入口附近,配置在地面以上、二层以下,配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有独立通道;

(三)办公区配置公共卫生间,并配置独立计量水、电表等设施。

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