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市政广场和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城市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

(三)江、河、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港口码头、船坞作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公交站点、停车场、旅游景区、文体娱乐场所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电力、照明、通讯、邮政、供水、供气、充电桩等公共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所属区域,由所属单位负责;

(八)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商铺、宣传栏及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便民摊点和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九)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单位负责;

(十)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物业管理者负责;无市场开办者或者物业管理者、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十二)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非市政和规划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三)临时性大型户外活动场地,由场地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