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石龙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未建成替代设施的不得拆除。原地重建确有困难需要易地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重置价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