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电力、通讯、照明、有线电视、交通等单位因架设线路或者线路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并在城市绿化专业单位指导下修剪,或者支付费用,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经树木管护责任人同意后,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修剪,修剪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扶正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树木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倾斜危及管线、交通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二)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紧急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