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同种类的树木,补植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十厘米。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植或者委托补植,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移植者应当保证其成活,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补植。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