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违反其他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