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违反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寄药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