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非通航的河道、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水域,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水上安全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