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六)协助疏导交通,执行交通管制和检查交通安全,劝阻、纠正、制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核查核验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

(七)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八)协助开展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海岸治安管理以及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协助开展警卫、大型公共活动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十)协助开展公安监管、执法办案、留置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接报案以及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十二)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十三)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前款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规定。

勤务辅警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