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5
- Articles
- 22 articles
(2025年4月27日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不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放射性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支持企业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国家公布的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推进预防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布局,保障设施建设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结合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
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与有关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区域合作,协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促进信息共享。
建设单位依法对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实际建设运行情况,形成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相关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过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一)非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生产。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公布执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相关情况同步通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