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5
- In force from
- July 15, 2025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5年4月30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者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体现公益、技能含量高、具有示范导向性、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认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鼓励企业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企业建设职业培训中心,支持职业学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组织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工匠学院,并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
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和预备员工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在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分互认制度。
加强高水平技工院校建设,扩大高级工以上层次办学规模。技师学院在岗位设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逐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执行。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可以依法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建设产教科数据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教育资源与产业需求对接融合。
完善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支持分级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围绕国家、省和本地确立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突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与扬州传统技艺结合紧密的特色工种,举办竞赛活动,推动形成品牌赛事。加强竞赛训练基地、选手梯队和专兼职专家教练团队建设,加快竞赛成果转化。
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专家团队成员可以按照省有关规定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技能等级、获得奖励。
鼓励和支持设立乡村劳模工匠工作站,培养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促进乡村振兴。
鼓励和支持设立名师工作室、大师传习所,培养传统技艺高技能人才,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专门支持,推动传统技艺传承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组织、职业培训机构等按照规定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制度。推动职业技能等级在企业间互通互认。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参与编制数字技能、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领域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技能人才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列入国家职业标准、省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项目的,给予专门奖励。
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规定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大专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比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享受待遇。
发挥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依法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者对高技能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对有特殊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岗特酬。
职业学校的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跨区域参与或者组建技术技能攻关团队,依法获取报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业人才库,可以吸纳退休高技能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退休高技能人才信息档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设立高技能人才兼职辅导员,引导工匠精神进校园,培养中小学生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