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可以依法共建企业学院、产业学院、工匠学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建设产教科数据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教育资源与产业需求对接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