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等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遵守和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遵守和执行森林、草地、湿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遵守和执行水资源、河道砂石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开展自然资源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