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