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检疫、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通过投资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接收和处理流浪、遗弃、没收的犬只。

能查明养犬人的流浪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十个工作日内认领并承担收容期间的饲养、免疫、诊疗等费用;符合饲养条件的无主犬只,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发现疑似或者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