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明确管控条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不影响毗邻建筑通行、采光、排水和正常使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共享规划、用地、施工、房屋交易与租赁、市场主体登记、经营场所相关证照核发、违法建设查处信息等管理信息,履行联动查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