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餐饮门店、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噪声值,并予以公告,防止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应当按照规定限定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管理部门提前发布的环境噪声污染临时管制措施;
(六)禁止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