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市政公共设施资产移交、维护标准、运行调度、故障处置、安全应急、投诉举报受理等内容,加强对市政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市政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移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