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并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定额,编制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城市道路年度养护、维修资金。县级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应当按法定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及时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管。主干道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纳入城市道路养护范围。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