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的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划编制程序报请批准。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变更,应当坚持区域统筹、节能环保、保障供应、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热源厂(站)和供热管网布局,使其与区域发展规模相适应,逐步扩大集中供热的覆盖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