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市管理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遗弃犬、无主犬,查处养犬相关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诊疗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