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监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