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对运行安全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二)定期检测、评价重大危险源有关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状态;
(三)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牌;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评估演练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在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当立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