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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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1,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3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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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草案;
(四)撤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举措;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一)省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全省性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四)民族乡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八)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与外国地区缔结友好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省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一)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省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