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定期开展相关专项调查评估,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况。
学校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受到欺凌或者疑似受到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