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四)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

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